遼寧省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來源 : 北極星環保網 作者 :welcome新2登錄 發布時間 :2018-09-17
日前
,遼寧印發《遼寧省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
印刷生產活動中
,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
。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
遼寧省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與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的術語和定義
、排放控製要求
、監測要求
、實施與監督等
。
本標準適用於印刷業生產過程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
、改建
、擴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環境保護工程竣工驗收
、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
印刷企業排放水汙染物
、除揮發性有機物外的其他大氣汙染物
、噪聲及固體廢棄物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
。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
GB/T9851.1印刷技術術語第1部分
:基本術語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HJ/T75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T76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製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583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的複製過程
。
3.2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簡稱VOCs
。
用於核算或備案的VOCs是指
,20℃時蒸氣壓不小於10Pa或者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於260℃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統稱
。
3.3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氣體在溫度為273K
、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
。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空氣為基準
。
3.4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任何1小時排氣筒中汙染物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
3.5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的汙染物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
3.6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麵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
3.7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
3.8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任何1小時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大氣汙染物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
3.9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
。
3.10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
。
3.11廠界enterprise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
、房產證
、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築物邊界
。若無法定邊界
,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
4排放控製要求
4.1時段劃分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執行本標準
。
4.1.2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
4.2有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印刷生產活動中
,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
。
4.3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
4.4排氣筒高度
4.4.1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
,具體高度按照批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
。
4.4.2兩個排放相同汙染物的排氣筒
,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
,應合並並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汙染物
,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
,依次與第三
、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的計算公式參見附錄A
。
4.5工藝措施及管理要求
4.5.1工藝過程中宜優先選用無VOCs或低VOCs的綠色原輔料
,選用低VOCs排放的先進印刷生產工藝。
4.5.2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節
,應在密閉空間或設施中實施
,均應配套安裝負壓收集係統
,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係統導入VOCs處理設施
。集氣係統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於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
,並同步運行
,滯後關閉
。
4.5.3印刷油墨
、膠黏劑
、潤版液
、上光油
、塗布液
、洗車水等含有VOCs的原輔材料宜儲存在密封容器中
,使用過程中隨使隨開
,用後及時封閉
,以減少揮發
。
4.5.4建立並實施場內潤版液
、油墨統一配送係統
,油墨的調配宜優先選用自動調墨係統
,調配後的油墨應采用管道輸送或加蓋密閉
。
4.5.5印版
、墨輥等設備清洗
、油墨調配應在專用的密閉空間內進行
,並將廢氣收集至VOCs處理設施
,盡可能減少VOCs放
。
4.5.6廢油墨
、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
,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4.5.7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製度
,每月記錄印刷品類型
、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汙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等資料
,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a)印刷產品的印刷工藝
;
b)油墨
、粘膠劑
、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的名稱
、購入量及使用量
、回收及處置量
、VOCs含量
;
c)廢油墨
、廢棄吸附過濾材料
、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的處理量和去向
;
d)汙染物處理設施運行參數
:廢氣處理設施記錄設施運行參數(包括運行工況如燃燒溫度
、煙氣停留時間
、燃料用量
、催化劑名稱及其更換日期
、催化床層進出口溫度等)
、汙染物排放情況、停運時段
、吸附劑更換頻次和更換量及更換日期
、再生頻次及再生時間等
。
5汙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
,參照《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建立本企業的監測製度
,製定監測方案
,對本企業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並公布監測結果
。
5.1.2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
,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HJ/T75
、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執行
。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設計
、建設
、維護永久性采樣口
、采樣測試平台和排汙口標誌
。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
,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
,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有廢氣處理設施的
,應在設施前
、後進行汙染物監控
,以便用於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等
。
5.1.5大氣汙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
、采樣時間等
,應按國家有關汙染物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5.1.6標準中規定的汙染物若無國家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
,排放企業應提出推薦汙染物監測方法
,經省及以上監測管理部門認可並備案
。國家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實施後,應采用國家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
。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采樣按GB/T16157
、HJ732進行
。
5.2.2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
、監測質量保證和控製按HJ/T397
、HJ/T75
、HJ/T76
、HJ/T373進行
。
5.2.3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生產車間外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在封閉車間門
、窗
、通風口等逸散口外1米
,距離地麵1.5米以上位置處
,監控點的數量不少於3個
,並選取濃度最大值
。
5.2.4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檢測方法或國家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其他方法
。對VOCs進行檢測時
,檢測前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種類及組分構成確定預期檢測的有機物
,檢出並用於濃度計算的VOCs質量應占排氣中預期檢測VOCs總質量的90%以上
。印刷企業常見的VOCs組分可參見附錄B
。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
6.2在任何情況下
,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
,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
,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
6.3本標準實施後
,新製(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限值
、批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中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要求嚴於本標準的
,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印刷業排放的主要揮發性有機物
印刷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
,由所用油墨
、溶劑
、膠黏劑
、洗車水和其他輔料的種類決定
,主要有如下組分(但不限於)
:
苯
、甲苯
、二甲苯
、乙苯
、二氯甲烷
、丙酮
、甲乙酮
、甲基異丁基酮
、丁酮
、丁醇
、異丙醇
、環己烷
、乙醇
、丙二醇
、乙二醇
、丙三醇
、汽油
、煤油
、乙酸乙酯
、乙二醇甲醚
、十三烷
、乙酸正丙酯
、乙酸丁酯
、丙烯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