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 :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來源 : 北極星環保網 作者 :welcome新2登錄 發布時間 :2018-09-04
日前
,遼寧印發《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對於VOCs排放做了具體要求
。全文如下
:
企業塗裝工序產生大氣汙染物的車間或設施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
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與工業塗裝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有關的術語和定義、排放控製要求
、監測要求
、實施和監督
。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塗裝工序現有汙染源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汙染源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排汙許可證核發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
,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遼寧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
、法規
、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T76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製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583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2000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2026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HJ202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
3.1塗料coating
塗於工件表麵形成具有腐蝕保護
,裝飾或特殊性能(如標示,絕緣
,耐磨等)的連續固態塗膜的一類液體或固態材料的總稱
。
3.2塗裝painting
將塗料塗覆於基底表麵
,使其具有形成具有防護
、裝飾或特定功能的塗層
。又稱塗料施工
。
3.3工業塗裝工序industrialcoatingprocess
工業產品生產中與塗裝作業有關的工序
。通常包含基底表麵處理(脫脂
、除舊漆等)
、塗料調配
、施塗(含底塗
、中塗
、麵塗
、補漆)
、流平
、幹燥固化等環節
。
3.4空氣噴塗airspraying
利用壓縮空氣將塗料霧化並射向工件表麵進行塗裝的方法
。簡稱為“噴塗”
。
3.5烘幹stoving
加熱使濕塗層發生幹燥固化的過程
。
3.6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氣體溫度為273K
、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
。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空氣為基準
。
3.7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麵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
3.8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簡稱VOCs
。
用於核算或備案的VOCs是指
,20℃時蒸氣壓不小於10Pa或者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於260℃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統稱
。
3.9苯係物benzenehomologues
包含苯在內的單環芳烴的總稱
。包括
:苯
、甲苯
、二甲苯(間
,對二甲苯
、鄰二甲苯)
、三甲苯(1,2,3-三甲苯
、1,2,4-三甲苯
、1,3,5-三甲苯)
、乙苯和苯乙烯等
。
3.10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
3.11現有汙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
。
3.12新建汙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工業企業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
。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
3.14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的汙染物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
3.15VOCs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ofVOCs
汙染源排氣經淨化設施處理後
,VOCs的去除量占淨化前排氣中VOCs總量的百分比
。
3.1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任何1小時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大氣汙染物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
3.17廠界enterprise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
、房產證
、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築物邊界
。若無法定邊界
,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
4排放控製要求
4.1時段劃分
4.1.1新建汙染源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執行本標準
。
4.1.2現有汙染源
,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
4.2排氣筒排放濃度限值
企業塗裝工序產生大氣汙染物的車間或設施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
4.3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3.1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於15m
,且應遵守表2列出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要求
。若排氣筒的高度介於表2列出的兩個高度值之間
,其應遵守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內插法計算
。若排氣筒的高度高於40m
,其應遵守的大氣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外推法計算
。內插和外推計算方法見附錄A.
4.3.2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邊200m半徑範圍內的建築5m以上
。若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
,排氣筒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按表2或其內插外推法計算出的允許值的50%執行
。
4.4汙染源排氣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
當排氣筒VOCs的排放速率≥1.8kg/h時
,其所對應的汙染源排氣中VOCs的去除率應不低於表3的要求
。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
,應在第一級處理設施進口前監測總的和
,在最後一級處理設施出口後監測總的和
。當處理設施有來自多個汙染源的廢氣時
,應在處理設施進口前分別監測各汙染源排氣的和
,在處理設施出口後監測總的和
。當處理設施有多個排放口時
,則應在處理設施的各排放口分別監測和
。
4.5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要求
。
4.6工藝措施及管理要求
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按附錄B執行
。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
,參照《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建立本企業的監測製度
,製定監測方案
,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並公布監測結果
。
5.1.2新建汙染源和現有汙染源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
,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的規定執行
。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設計
、建設
、維護永久性采樣口
、采樣測試平台和排汙口標誌。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
,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
,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有廢氣處理設施的
,應在設施前
、後進行汙染物監控
,以便用於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等
。
5.1.5大氣汙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
、采樣時間等
,應按國家有關汙染物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
5.1.6標準中規定的汙染物若無汙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
,排放企業應提出或推薦汙染物監測方法
,經省及以上監測管理部門認可並備案。汙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後
,應采用汙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
。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采樣按GB/T16157
、HJ732規定執行。
5.2.2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及監測質量保證和控製按HJ/T397
、HJ/T75
、HJ/T76
、HJ/T373規定執行
。
5.2.3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檢測方法或國家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其他方法
。對VOCs進行檢測時
,檢測前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種類及組分構成確定預期檢測的有機物
,檢出並用於濃度計算的VOCs質量應占排氣中預期檢測VOCs總質量的90%以上
。工業塗裝常見的VOCs組分可參見附錄C
。
5.2.4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車間外或設施外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設置和監測按以下要求執行
:
a)汙染源處於有集氣係統的密閉車間內時
,監控點設置在密閉車間外1米
、距離地麵1.5米以上位置處
。監控點的數量不少於3個
,並取濃度最大值
。
b)汙染源自身有集氣係統
,但其不是處於有集氣係統的密閉車間內時
,監控點設置在產生汙染物的設施外1米
,距離地麵1.5米以上位置處
。監控點的數量不少於3個
,並取濃度最大值
。
c)汙染源無法置於密閉車間內且無法設置有效的集氣處理係統的(如船舶製造合攏噴塗等)
,經縣級以上環境管理部門認可
,可不設車間外或設施外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隻對廠界汙染物無組織排放濃度進行監測
。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
6.2在任何情況下
,企業工業塗裝工序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
,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
6.3本標準實施後
,在涉及工業塗裝大氣汙染物排放方麵
,國家或本省若製(修)訂了比本標準的更嚴格的行業排放標準或其他標準,或者批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汙許可證中對相關大氣汙染物的排放要求嚴於本標準的
,則執行比本標準更嚴的要求
。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
B.1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及其輔料
,儲運
、取用
、調配和塗裝施工過程的所有作業都應在密閉的容器
、設施或車間內進行
。產生大氣汙染物的設施或車間
,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係統及相應的淨化處理裝置
,盡可能避免和減少無組織排放
。
B.2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的塗料和溶劑
、沾有塗料和溶劑的抹布
、灑落的塗料等
,應集中收集密閉存放
,防止其揮發性有機物直接向大氣中散發
。這些廢料廢物
,最終應通過回收
、或交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
、或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徹底無害化處理
。企業應對這些廢料廢物的處理時間
、處理方式
、處理量等予以客觀記錄
。
B.3廢氣收集和處理係統應符合HJ2000
、HJ2026
、HJ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
、導則的要求
。
B.4廢氣收集係統及淨化處理設施應與塗裝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廢氣收集係統或淨化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
,應停止運行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
。隻有廢氣收集係統或淨化處理設施恢複正常後
,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才能運行
。
B.5空氣噴塗采用濕法除漆霧時
,企業應按除漆霧設備的特點製定相應的設備使用
、維修
、日常維護等操作要求文件
,並按規定使用
、維修和日常維護
,要保證在噴塗過程中除漆霧設施的處理效果
。企業清除和收集的漆渣
,應交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處理
,不得自行處置
。企業應保留除漆霧設備使用
、維修
、日常維護
、清渣等運行記錄以及危廢處理單位的廢棄物接收單等文件
,以此證明處理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
B.6空氣噴塗采用幹式過濾裝置除漆霧時
,收集的漆塵或使用後替換下的含漆塵過濾材料
,應交有資質危險廢物處理的單位處理或按批準的文件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企業應保留危廢品種類
、數量
、處理時間等記錄文件
,這些文件應能提供危廢物的明確去向
。
B.7排氣中的VOCs治理,采用吸附處理
、但吸附體沒有實施原位再生的
,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定期更換吸附劑
,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每次更換吸附劑前和更換吸附劑後
,均應監測排氣中的VOCs濃度或VOCs去除率
。企業應保留購買吸附劑的相關合同或票據
、危廢處理單位廢棄吸附劑的接收收據
、吸附劑的更換時間和更換前後的監測報告等記錄
,以此作為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證據
。
B.8排氣中的VOCs治理
,采用吸附處理及吸附體原位脫附再生工藝的
,企業應保留處理設施運行記錄
,記錄內容應包含
:吸附劑種類
、用量
、吸附/脫附時間周期
、脫附溫度
、廢氣溫度
、廢氣流量
、汙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監測周期和結果報告
、吸附劑或吸附體的更換的時間等信息
。
B.9廢氣中的VOCs治理
,采用熱力焚燒
、催化燃燒等其他處理設施的
,企業應保留以下處理設施運行的相關記錄
:
a)熱力焚燒裝置——燃料種類及消耗量
、運行溫度
、排氣量
、排氣中汙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監測報告等
。
b)催化燃燒裝置——催化劑種類
、催化劑用量及更換日期
、催化床層進出口溫度
、排氣量
、排氣中汙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監測報告等
。
c)其他汙染物處理設備——設備運行的主要參數及維護保養事項
、排氣量
、排氣中汙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監測報告等
。
B.10企業內部廢水處理設施重點惡臭汙染物排放工藝單元應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
B.11企業應建立所有含VOCs物料(塗料
、稀釋劑
、固化劑
、清洗劑等相關輔料)的完整使用消耗量台賬
。台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
:物料名稱
、VOCs含量
、購入量
、購入時間
、取用量
、取用時間
、回收/處置量
、經辦/記錄人等信息
。企業每年還應編製“含VOCs物料的使用統計年報”
。年報應包括
:各類含VOCs物料的上年庫存
、本年度購入總量
、本年度庫存總量
、本年度使用量
、VOCs產生總量
、各類汙染物治理設備處理效率
、VOCs排放總量(估算)
,等等
。
B.12本附錄要求企業提供的所有記錄文件
,保存期最少不低於3年
。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塗裝工序排放的主要的揮發性有機物
工業塗裝工序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由所用塗料
、溶劑和其他輔料的種類決定
,主要(但不限於)有如下組分
:
二甲苯
、乙酸丁酯
、乙酸乙酯
、甲苯
、1-丁醇
、環己酮
、丙二醇甲醚乙酸酯
、苯乙烯
、乙二醇單丁醚
、乙苯
、乙酸甲酯
、異丙醇
、丙酮
、乙醇
、苯
、三甲苯
、丙二醇甲醚
、甲基異丁基甲酮
、異丁醇
、丙二醇
、甲醇
、甲醛
、2-丁酮
、乙酸仲丁酯
、丙烯酸
、丁二酸二甲酯
、甲酚
、丁醚
、乙酸乙烯酯
、乙酸異丁酯
、二甘醇一丁醚
、乙二醇二丁酸酯
、乙酸
、丙二醇甲醚丙酸酯
、甲苯二異氰酸酯
、乙二醇乙醚乙酸酯
、四甲苯
、丙烯酸甲酯
、N,N-二甲基乙酰胺
、丙醇
、二氯甲烷
、異佛爾酮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異丙苯
、1-辛醇
、甲基丙烯酸甲酯
、苯甲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