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來源 : 環境部 作者 :NaYa 發布時間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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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存在的突出問題 。儲罐和浮盤邊緣密封選型不符合標準要求 , 呼吸閥泄漏排放突出 ,采樣口和人孔等儲罐附件 、泡沫發生器 、浮盤邊緣密封及浮盤附件開口(孔)管理不到位 ,儲罐呼吸氣收集處理效率低下 。
排查檢查重點 。以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 、有機化工 、合成樹脂 、合成纖維 、合成橡膠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 、煤化工 、焦化 、製藥 、農藥 、塗料等行業以及儲油庫、港口碼頭為重點 ,逐一排查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含中間罐)罐型 、存儲介質 、容積 、存儲溫度 、浮盤邊緣密封類型及治理設施建設情況 、工藝類型和運行情況 ,建立儲罐排查清單 ;檢查檢測儲罐附件 、浮盤附件 、呼吸閥等泄漏情況和治理設施排放濃度 、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
治理要求
。企業應按照標準要求,根據儲存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
、儲罐容積等進行儲罐和浮盤邊緣密封方式選型
。重點區域存儲汽油
、航空煤油
、石腦油以及苯
、甲苯
、二甲苯的內浮頂罐罐頂氣未收集治理的
,宜配備新型高效浮盤與配件
,選用“全接液高效浮盤+二次密封”結構
。鼓勵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
、緊急泄壓閥
;固定頂罐或建設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內浮頂罐宜配備壓力監測設備
,罐內壓力低於 50設計開啟壓力時
,呼吸閥
、緊急泄壓閥泄漏檢測值不宜超過 2000μmol/mol
。充分考慮罐體變形或浮盤損壞
、儲罐附件破損等異常排放情況
,鼓勵對廢氣收集引氣裝置
、處理裝置設置冗餘負荷
;儲罐排氣回收處理後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
, 應進一步優化治理設施或實施深度治理
;鼓勵企業對內浮頂罐排氣進行收集處理
。儲罐罐體應保持完好
,不應有孔洞
、縫隙(除內浮頂罐邊緣通氣孔外)
;除采樣
、計量
、例行檢查
、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
,儲罐附件的開口(孔)應保持密閉
。
二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
存在的突出問題 。上裝式裝車廢氣收集效率低 ;裝車廢氣多數采用“冷凝+吸附”工藝處理 ,由於運行維護不到位 ,難以穩定達標排放 ;罐車 、裝車有機廢氣回收管線接口泄漏嚴重 ;部分港口碼頭已建油氣回收設施由於船舶未配備油氣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閑置 。
排查檢查重點
。以石油煉製、石油化工
、有機化工
、煤化工
、焦化等行業以及儲油庫
、港口碼頭為重點
,重點排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
、航空汽油)
、航空煤油
、原油
、石腦油及苯
、甲苯
、二甲苯等裝卸的物料類型
、裝載量、油氣回收量
,裝載方式
、密封型式
、壓緊方式及治理設施建設情況
、工藝類型和運行情況
,建立裝卸排查清單
;檢查檢測罐車人孔蓋
、油氣回收耦合閥
,底部裝載有機廢氣回收快速接頭
、頂部浸沒式裝載密封罩
、油氣回收管線法蘭等密封點泄漏情況
,及治理設施排放濃度
、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
治理要求
。汽車罐車按照標準采用適宜的裝載方式
,推廣采用密封式快速接頭等
;鐵路罐車推廣使用鎖緊式接頭等。廢氣處理設施吸附劑應及時再生或更換
,冷凝溫度以及係統壓力
、氣體流量
、裝載量等相關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
;裝載作業排氣經過回收處理後不能穩定達標的
,應進一步優化治理設施或實施深度治理
。萬噸級以上具備發油功能的碼頭加快建設油氣回收設施
,8000 總噸及以上油船加快建設密閉油氣收集係統和惰性氣體係統
。開展鐵路罐車掃倉過程VOCs 收集治理
,鼓勵開展鐵路罐車
、汽車罐車及船舶油艙的清洗
、壓艙過程廢氣收集治理
。
三
、敞開液麵逸散
存在的突出問題 。含VOCs 廢水集輸 、儲存和處理過程未按照標準要求密閉或密閉不嚴 ,敞開液麵逸散VOCs 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 ; 高、低濃度VOCs 廢氣未分質收集 ;治理設施簡易低效 ,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
排查檢查重點 。以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 、合成樹脂 、煤化工 、焦化 、製藥 、農藥等行業為重點 ,排查含VOCs 廢水產生節點 、產生量 、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設施加蓋密閉情況 、治理設施建設情況 、工藝類型和運行情況 ,及開式循環冷卻水係統泄漏檢測修複情況 ,建立敞開液麵排查清單 。檢查裝置區含VOCs 廢水收集提升池 、輸送溝渠 、儲存 、處理設施及汙泥 、浮渣儲罐等廢氣密閉收集情況 ,檢測治理設施排放濃度 。
治理要求 。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企業用於集輸 、儲存 、處理含VOCs 廢水的設施應密閉 ;農藥原藥 、農藥中間體 、化學原料藥 、獸藥原料藥 、醫藥中間體企業廢水應密閉輸送 ,儲存 、處理設施應在曝氣池及其之前加蓋密閉 ;其他行業根據標準要求檢測敞開液麵上方VOCs 濃度 ,確定是否采取密閉收集措施 。通過采取密閉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 、溝 、渠 、井等敞開式集輸方式 ,減少集水井 、含油汙水池數量 ;含油汙水應密閉輸送並鼓勵設置水封,集水井 、提升池或無移動部件的含油汙水池可通過安裝浮動頂蓋或整體密閉等方式減少廢氣排放 。池體密閉後保持微負壓狀態 ,可采用 U 型管或密封膜現場檢測方法排查池體內部負壓情況 ,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 。汙水處理場集水井(池) 、調節池 、隔油池 、氣浮池 、混入含油浮渣的濃縮池等產生的高濃度VOCs 廢氣宜單獨收集治理 ,采用預處理+催化氧化 、焚燒等高效處理工藝 。低濃度VOCs 廢氣收集處理 , 確保達標排放 。汙水均質罐 、汙油罐 、浮渣罐及酸性水罐 、氨水罐有機廢氣鼓勵收集處理 。焦化行業優先采用幹熄焦 ;采用濕熄焦工藝的 ,禁止使用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廢水熄焦 。對開式循環冷卻水係統 ,每 6 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總有機碳(TOC)濃度進行檢測 ,若出口濃度大於進口濃度 10% ,要溯源泄漏點並及時修複 。
四
、泄漏檢測與修複
存在的突出問題
。應開展而未開展 LDAR
,未按標準要求的時間
、頻次開展 LDAR
,密封點覆蓋不全
,檢測操作、台賬記錄等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LDAR 檢測數據質量差甚至弄虛作假
。
排查檢查重點
。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
、有機化工
、合成樹脂
、煤化工
、焦化
、製藥
、農藥
、塗料等行業檢查企業密封點全覆蓋情況
,重點關注儲罐、裝載
、生產工藝廢氣收集輸送管道
、治理設施密封點的覆蓋情況
;檢查 LDAR 頻次
、泄漏點修複情況和電子台賬記錄
、LDAR 信息係統數據錄入情況等
;重點針對泄壓設備
、閥
、泵等動密封點開展隨機抽測
,可使用紅外成像儀等輔助手段進行篩查
。未按規定時間
、頻次開展 LDAR 工作的
,在檢測不超過 100 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 2 個以上(不含)密封點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密封點覆蓋不全
、台賬記錄缺失
、儀器操作不符合規範的,出現可見滲液
、滴液
、管道破損等明顯泄漏的
,建立治理台賬
,加快整改
。
治理要求
。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
、合成樹脂行業所有企業都應開展 LDAR 工作
;其他行業企業中載有氣態
、液態 VOCs 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於等於 2000 個的
,應開展 LDAR 工作
。要將 VOCs 收集管道
、治理設施和與儲罐連接的密封點納入檢測範圍
。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開展泄漏檢測
、修複
、質量控製
、記錄管理等工作
。鼓勵大型石化
、化工企業以及化工園區成立檢測團隊
,自行開展LDAR 工作或對第三方檢測結果進行抽查
。鼓勵企業加嚴泄漏認定標準
;對在用泵
、備用泵
、調節閥
、攪拌器
、開口管線等密封點加強巡檢
;定期采用紅外成像儀等對不可達密封點進行泄漏篩查
。鼓勵重點區域石化
、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工業園區建立 LDAR 信息管理平台
,進行統一監管
。
五 、廢氣收集設施
存在的突出問題 。敞開式生產未配備收集設施 ,未對VOCs 廢氣進行分質收集 ,廢氣收集係統排風罩(集氣罩)控製風速達不到標準要求 ,廢氣收集係統輸送管道破損 、泄漏嚴重 ,生產設備密閉不嚴等 。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車間和設備密閉情況
、有機廢氣是否“應收盡收”
、高低濃度廢氣是否分質收集處理等,廢氣收集係統排風罩的設計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並采用風速儀等設備開展現場抽測
;檢查廢氣收集係統輸送管道是否有可見的破損情況
;檢查廢氣收集係統是否在負壓狀態下運行
,若處於正壓狀態
,應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
。
治理要求
。產生VOCs 的生產環節優先采用密閉設備
、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
,並保持負壓運行
。無塵等級要求車間需設置成正壓的
,宜建設內層正壓
、外層微負壓的雙層整體密閉收集空間
。對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業
,距廢氣收集係統排風罩開口麵最遠處的 VOCs 無組織排放位置控製風速不低於0.3m/s
;推廣以生產線或設備為單位設置隔間
,收集風量應確保隔間保持微負壓
。當廢氣產生點較多
、彼此距離較遠時
,在滿足設計規範
、風壓平衡的基礎上
,適當分設多套收集係統或中繼風機
。廢氣收集係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
、無破損
。焦化行業加強焦爐密封性檢查
,對於變形爐門
、爐頂爐蓋及時修複更換
;加強焦爐工況監督
, 對焦爐牆串漏及時修繕
。製藥
、農藥
、塗料
、油墨
、膠粘劑等間歇性生產工序較多的行業應對進出料、物料輸送
、攪拌
、固液分離
、幹燥
、灌裝
、取樣等過程采取密閉化措施
,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含VOCs 物料輸送原則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
;有機液體進料鼓勵采用底部
、浸入管給料方式
;固體物料投加逐步推進采用密閉式投料裝置
。工業塗裝行業建設密閉噴漆房
,對於大型構件(船舶
、鋼結構)實施分段塗裝
,廢氣進行收集治理
;對於確需露天塗裝的
,應采用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低(無)VOCs 含量塗料
,或使用移動式廢氣收集治理設施。包裝印刷行業的印刷
、複合
、塗布工序實施密閉化改造
,全麵采用 VOCs 質量占比小於 10的原輔材料的除外
。鼓勵石油煉製企業開展冷焦水
、切焦水等廢氣收集治理
。使用VOCs 質量占比大於等於 10的塗料
、油墨
、膠粘劑
、稀釋劑
、清洗劑等物料存儲
、調配
、轉移
、輸送等環節應密閉
。
六
、有機廢氣旁路
存在的突出問題
。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旁路數量多
、管線設置隱蔽
,未將旁路納入日常監管
,旁路煙道
、閥門漏風嚴重
,部分企業以安全為由通過末端治理設施應急排口
、治理設施中間工序直排管線
、焦爐熱備煙囪等直排
、偷排
,部分企業偽造旁路管理台賬或篡改中控係統旁路開啟參數
。
排查檢查重點
。以生產車間頂部
、生產裝置頂部
、備用煙囪
、廢棄煙囪
、應急排放口
、治理設施(含承擔廢氣處置功能的鍋爐
、爐窯等)等為重點
,排查可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接排放有機廢氣的旁路
,逐一登記造冊
;檢查企業旁路管理台賬記錄情況
,旁路安裝流量計
、自動監測設備情況,旁路鉛封情況
,旁路閥門開啟方式
,中控係統旁路開啟信號參數保存情況
,旁路備用治理設施建設情況等
, 建立有機廢氣旁路排查清單
;采用便攜式設備對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測
。
治理要求
。對生產係統和治理設施旁路進行係統評估
,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
,應采取徹底拆除
、切斷
、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旁路(含生產車間
、生產裝置建設的直排管線等)
。工業塗裝
、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
。對於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
,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並鉛封
,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
,並保存曆史記錄
,開啟後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做好台賬記錄
;閥門腐蝕
、損壞後應及時更換
,鼓勵選用泄漏率小於 0.5的閥門
;建設有中控係統的企業
,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
,閥門開啟狀態
、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係統
,曆史記錄至少保存 5 年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
,鼓勵對旁路廢氣進行處理
,防止直排
。
七
、有機廢氣治理設施
存在的突出問題 。治理設施設計不規範 、與生產係統不匹配 ; 光催化 、光氧化 、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技術使用占比大 、治理效果差 ;治理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 ,應付治理 、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 ;治理設施運行不規範 ,定期維護不到位 。
排查檢查重點 。對治理設施建設情況 、工藝類型 、處理能力 、運行時間 、運行參數 、耗材或藥劑更換情況 、能源消耗情況和廢過濾棉 、廢催化劑 、廢吸附劑 、廢吸收劑 、廢有機溶劑等二次汙染物規範化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建立VOCs 治理設施清單 ;檢查檢測企業VOCs 排放濃度 、排放速率和治理設施去除效率 。
治理要求 。新建治理設施或對現有治理設施實施改造 ,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 、VOCs 組分及濃度 、生產工況等 ,合理選擇治理技術 ;對治理難度大 、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 ;除惡臭異味治理外 ,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 、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術 。加強運行維護管理 ,做到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後停” , 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後方可啟動生產設備 ,在生產設備停止 、殘留 VOCs 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後 ,方可停運治理設施 ;及時清理 、更換吸附劑、吸收劑 、催化劑 、蓄熱體 、過濾棉 、燈管 、電器元件等治理設施耗材 ,確保設施能夠穩定高效運行 ;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啟停機時間 、檢維修情況 、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 、處置情況等台賬記錄 ;對於VOCs 治理設施產生的廢過濾棉 、廢催化劑 、廢吸附劑 、廢吸收劑 、廢有機溶劑等 ,應及時清運 ,屬於危險廢物的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 ,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 ,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範設計淨化工藝和設備 ,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 ,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 ,並足額充填 、及時更換。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 ,其碘值不宜低於 800mg/g ;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 ,其碘值不宜低於 650mg/g ;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 ,其比表麵積不低於 1100㎡/g(BET 法)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宜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 。活性炭 、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
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企業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並足額添加
,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宜低於 40000h-1
。采用非連續吸脫附治理工藝的
,應按設計要求及時解吸吸附的 VOCs
,解吸氣體應保證采用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後達標排放
。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於 760℃
,催化燃燒裝置(C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於 300℃,相關溫度參數應自動記錄存儲
。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塗裝中心
,分散吸附
、集中脫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溶劑回收中心等涉 VOCs “綠島”項目
,實現VOCs 集中高效處理
。
八 、加油站
存在的突出問題 。加油站油氣回收係統建設不滿足標準要求 , 操作運行不規範導致油氣人為泄漏 ,油氣回收係統運行指標不達標 ,油氣回收係統部分密閉點位油氣泄漏嚴重 ,加油站整體 VOCs 排放濃度水平偏高 、異味明顯 。
排查檢查重點
。以加油站卸油油氣回收係統建設和操作方式
、儲油區油氣回收係統密閉情況以及加油油氣回收係統運行狀況為重點
,利用現場檢查和視頻錄像查看等方式檢查卸油管
、油氣回收管建設以及卸油油氣回收操作是否滿足《加油站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采用便攜式檢測儀器檢測卸油口
、油氣回收口
、人工量油口端蓋
、集液罐(如有)口
、排放管壓力/真空閥(P/V 閥
,關閉狀態時)
、油氣回收管線
、油罐車油氣回收係統
、耦合閥門等油氣回收密閉點位油氣濃度是否低於 500μmol/mol
;定期檢測加油槍氣液比
、油氣處理裝置排放口濃度、加油站邊界無組織油氣濃度達標情況
。
治理要求
。加油站應全麵建立覆蓋標準全部要求的油氣回收係統日常運行管理製度
,建立定期的油氣回收係統相關零部件檢查
、維護台賬記錄
。卸油接口
、油氣回收接口
、卸油軟管接頭的管徑以及操作應滿足標準要求
。地下油罐應采用電子液位儀密閉量油
,除必要的儀器校準
、巡查抽查
、維修等需人工計量外
,不得進行人工量油
。未安裝 P/V 閥的汽油排放管手動閥門應保持關閉
,應急開啟應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並及時進行維護
,期間不得進行卸油操作
。油氣處理裝置應保持正常運行
,不得隨意設置為手動模式或關閉
。油氣泄漏濃度超標的油氣回收係統密閉點位應通過更換密封圈
、密封方式
、設備零部件等實現達標排放
。對氣液比超標的加油槍應查找原因
,通過更換集氣罩
、加油槍或真空泵零部件
、調節回氣閥等方式保持油氣回收係統達標運行
。鼓勵汽油年銷售量 5000 噸及以上的加油站
、納入地方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加油站建設油氣回收在線監測係統
。
九
、非正常工況
存在的突出問題
。開停工
、檢維修
、設備調試
、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 管控不到位
;部分企業清洗
、退料
、吹掃
、放空
、晾幹等環節敞開式作業
,VOCs 直排
;部分企業火炬係統監控不到位
, 有機廢氣未充分燃燒
,VOCs 大量排放
。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企業開停工
、檢維修
、設備調試
、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 管控規程製定情況
、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非正常工況台賬記錄和報備情況
,以及非正常工況VOCs 排放收集
、治理
、監測監控情況
。檢查火炬監控係統安裝情況
、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台賬記錄
。
治理要求
。石化
、化工企業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維修計劃
,製定非正常工況VOCs 管控規程
,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
。企業開停工
、檢維修期間
,退料
、清洗
、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 廢氣應及時收集處理
,確保滿足標準要求
。停工退料時應密閉吹掃
, 最大化回收物料
;產生的不凝氣應分類進入管網
,通過加熱爐、火炬係統
、治理設施或帶有惡臭和VOCs 廢氣治理裝置的汙油罐
、汙水處理設施
、酸性水罐等進行收集處置
。在難以建立蒸罐
、清洗
、吹掃產物密閉排放管網的情況下
,可采用移動式設備處理檢維修過程排放的廢氣
。蒸罐、清洗
、吹掃產物全部處置完畢後
,方可停運配套治理設施
、氣櫃
、火炬等
。加強放空氣體VOCs 濃度監測
,一般低於 200μmol/mol 或 0.2爆炸下限濃度後再進行放空作業,減少設備拆解過程中VOCs 排放
。在停工檢維修階段
,環保裝置
、氣櫃
、火炬等應在生產裝置開車前完成檢維修
;在開機進料時
,應將置換出的廢氣排入火炬係統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進行處理
;開工初始階段產生的不合格產品應妥善處理
,不得直排
。企業檢維修期間
,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可利用走航
、網格化監測等方式加強監管
,必要時可實施駐廠監管
。石化
、化工企業應加強可燃性氣體的回收
,火炬燃燒裝置一般隻用於應急處置
,不作為日常大氣汙染處理設施
;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在火炬係統安裝溫度監控
、廢氣流量計
、助燃氣體流量計等
,鼓勵安裝熱值檢測儀
;火炬排放廢氣熱值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補充助燃氣體
。
十
、產品VOCs 含量
存在的突出問題
。塗料
、油墨
、膠粘劑
、清洗劑等產品VOCs 含量限值標準仍執行不到位
,市場仍存在不達標產品
;低(無)VOCs 含量塗料
、油墨
、膠粘劑
、清洗劑替代比例較低
。
排查檢查要點 。排查使用塗料 、油墨 、膠粘劑 、清洗劑等含 VOCs原輔材料的企業 ,督促企業記錄含VOCs 原輔材料的產品名稱 、VOCs 含量和使用量等 ,建立管理台賬 。定期對含VOCs 產品生產 、銷售 、進口 、使用企業開展抽檢抽查 ,檢查產品VOCs 含量檢測報告 ,並抽測部分批次產品 。
治理要求 。工業塗裝 、包裝印刷 、鞋革箱包製造 、竹木製品 、電子等重點行業要加大低(無)VOCs 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力度 , 加強成熟技術替代品的應用 。塗料 、油墨 、膠粘劑 、清洗劑等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時應配有產品標簽 ,注明產品名稱 、使用領域 、施工配比以及VOCs 含量等信息 ,提供載有詳細技術信息的產品技術說明書或者產品安全數據表 。含VOCs 產品使用量大的國企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承建單位要自行或委托社會化檢測機構進行抽檢 ,鼓勵其他企業主動委托社會化檢測機構進行抽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