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服熱線 :

      國家政策

      您的位置 : 首頁 > 公司動態 >國家政策

      固定汙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來源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作者 :NaYa 發布時間 :2019-04-16

      日前 ,生態環境部印發《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
       
      關於征求《固定汙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有關要求 ,規範指導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重點源自動監控建設和運行管理 ,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我部組織起草了《固定汙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及其編製說明 。現印送給你們 ,請研究提出書麵意見 ,並於2019年4月30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 。
       
      聯係人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高雷利 劉偉
       
      電話/傳真 :(010)66556464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 :100035
       
      聯係人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呂曉君
       
      電話/傳真 :(010)84756813
       
      電子郵箱 :lvxj@acee.org.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4月1日
       
      固定汙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1 適用範圍
       
      本技術指南規定了固定汙染源廢氣排放連續監測係統中的非甲烷總烴排放和有關廢氣參數連續監測係統的組成和功能 、技術性能 、監測站房、安裝 、技術指標調試檢測 、技術驗收 、日常運行管理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的有關要求 。
       
      本技術指南適用於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係統的建設 、運行和管理 。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技術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技術指南 。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 :設備通用要求
       
      GB 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 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範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1013 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212 汙染物在線監控(監測)係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3.1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 38標準規定的條件下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另有說明 ,結果以碳計) 。
       
      3.2連續監測係統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連續監測固定汙染源煙氣參數所需要的全部設備 ,簡稱CMS 。
       
      3.3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係統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NMHC-CEMS)
       
      連續監測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設備 ,簡稱NMHC-CEMS 。
       
      3.4有效數據valid data
       
      符合本技術指南的技術指標要求 ,在固定汙染源排放廢氣條件下 ,NMHC-CEMS正常運行所測得的數據 。
       
      3.5有效小時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
       
      連續排放或間歇排放超過1h的 ,在1h內不少於75%有效數據的平均值 ;間歇排放小於1h ,在間歇排放時間內不少於75%有效數據的平均值 。
       
      3.6有效日均值valid daily average
       
      1個自然日內不少於排放設施運行時間(按小時計)的75%有效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
       
      3.7分析周期analysis cycle time
       
      係統連續運行時給出兩組測量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 。
       
      3.8響應時間response time
       
      從NMHC-CEMS采樣探頭通入標準氣體的時刻起 ,到分析儀顯示標準氣體的濃度示值時刻止 ,中間的時間間隔 。包括管線傳輸時間和儀表響應時間 。
       
      4 係統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汙染源NMHC-CEMS由NMHC監測單元和廢氣參數監測單元 、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 。
       
      NMHC-CEMS應當實現測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 、廢氣參數(溫度 、壓力 、流速或流量 、濕度等) ,同時計算廢氣中汙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顯示(可支持打印)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 ,形成相關圖表 ,並通過數據 、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等功能 。輸出參數計算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
       
      對於含氧量參與汙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還應實現同時測量含氧量的要求 。
       
      5 技術性能要求
       
      滿足HJ 1013中相關要求 。
       
      6 監測站房要求
       
      6.1 應為室外NMHC-CEMS提供獨立站房 ,監測站房與采樣點之間的距離應盡可能近 ,采樣及傳輸管線長度原則上不超過70m 。
       
      6.2 監測站房的基礎荷載強度應≥2000kg/m2 。若站房內僅放置單台機櫃 ,麵積應≥3×4m2 。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儀表的 ,每增加一台機櫃 ,站房麵積應至少增加4m2 ,便於開展運維操作 。站房空間高度應≥2.8m ,站房建在標高≥0m處 。
       
      6.3 監測站房內應安裝空調和采暖設備 ,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30℃ ,相對濕度應≤60% ,
       
      空調應具有來電自動重啟功能 ,站房內應安裝排風扇或其他通風設施 。
       
      6.4 監測站房內配電功率能夠滿足儀表實際要求 ,功率不少於8kW ,至少預留三孔插座5個 、穩壓電源1個 、UPS電源1個 。
       
      6.5 監測站房內應配備不同濃度的有證標準氣體 ,且在有效期內 。標準氣體應當包含零氣和NMHC-CEMS測量的各種氣體的量程標氣 ,以滿足日常零點 、量程校準 、校驗的需要 。低濃度標準氣體可由高濃度標準氣體通過經校準合格的等比例稀釋設備獲得(精密度≤1%) ,也可單獨配備 。工作氣源純度應滿足分析儀器使用要求 ,氫氣純度至少達到99.99% 。
       
      6.6 監測站房應有必要的防水 、防潮 、隔熱 、保溫及安全防護措施 ,在特定場合還應具備防爆功能 ,按照GB 3836.1中相關規定執行 。
       
      6.7 監測站房應具備滿足NMHC-CEMS數據傳輸要求的通訊條件 。
       
      7 安裝要求
       
      7.1 安裝位置要求
       
      7.1.1 一般要求
       
      7.1.1.1 位於固定汙染源排放控製設備的下遊和比對監測斷麵上遊 。
       
      7.1.1.2 不受環境光線和電磁輻射的影響 。
       
      7.1.1.3 煙道振動幅度盡可能小 。
       
      7.1.1.4 安裝位置應盡量避開廢氣中水滴和水霧的幹擾 ,如不能避開 ,應選用能夠適用的檢測探頭及儀器 。
       
      7.1.1.5 安裝位置不漏風 。
       
      7.1.1.6 安裝NMHC-CEMS的工作區域應設置一個防水低壓配電箱 ,內設漏電保護器 、不少於2個10A插座 ,保證監測設備所需電力 。
       
      7.1.1.7 應合理布置采樣平台與采樣孔 。
       
      a) 采樣或監測平台長度應≥2m ,寬度應≥2m或不小於采樣槍長度外延1m,周圍設置1.2m以上的安全防護欄 ,有牢固並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 ,便於日常維護和比對監測(見圖1) ;
       
      b) 采樣或監測平台應易於人員和監測儀器到達 ,當采樣平台設置在離地麵高度≥2m的位置時 ,應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 、旋梯) ,寬度應≥0.9m ;當采樣平台設置在離地麵高度≥20m的位置時 ,應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
       
      c) 當NMHC-CEMS安裝在矩形煙道時 ,若煙道截麵的高度>4m ,則不宜在煙道頂層開設參比方法采樣孔 ;若煙道截麵的寬度>4m ,則應在煙道兩側開設參比方法采樣孔 ,並設置多層采樣平台 ;
       
      d) 在NMHC-CEMS監測斷麵下遊應預留參比方法采樣孔 ,采樣孔位置和數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確定 。現有汙染源參比方法采樣孔內徑應≥80mm ,新建或改建汙染源參比方法采樣孔內徑應≥90mm 。在互不影響測量的前提下 ,參比方法采樣孔應盡可能靠近NMHC-CEMS監測斷麵 。當煙道為正壓煙道或有毒氣時 ,應采用帶閘板閥的密封采樣孔 ;
       
      e) 若無適當采樣孔時 ,可將采樣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徑或2m深處采樣 。若采樣孔位於排放管道負壓處 ,則采樣管與采樣孔之間應完全密封 。
       


      7.1.2 具體要求
       
      7.1.2.1 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和煙道負壓區域 ,確保所采集樣品的代表性 。
       
      7.1.2.2 測定位置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麵急劇變化的部位 。對於流速連續監測係統 ,應設置在距彎頭 、閥門 、變徑管下遊方向≥4倍煙道直徑 ,以及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2倍煙道直徑處 ;對於NMHC-CEMS ,應設置在距彎頭 、閥門 、變徑管下遊方向≥2倍煙道直徑 ,以及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0.5倍煙道直徑處 。對矩形煙道 ,其當量直徑按公式(1)計算 。


      7.1.2.4 為便於流速參比方法的校驗和比對監測 ,NMHC-CEMS不宜安裝在煙道內廢氣流速<5m/s的位置 。
       
      7.1.2.5 若一個固定汙染源排氣先通過多個煙道或管道後進入該固定汙染源的總排氣管時 ,應盡可能將NMHC-CEMS安裝在總排氣管上 ,但要便於用參比方法校驗NMHC-CEMS ;不得隻在其中的一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NMHC-CEMS ,並將測定值作為該源的排放結果 ;但允許在每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NMHC-CEMS 。
       
      7.1.2.6 固定汙染源廢氣淨化設備設置有旁路煙道時 ,應在旁路煙道內安裝NMHC-CEMS或煙溫 、流量CMS ,其安裝 、運行 、維護 、數據采集 、記錄和上傳應符合本技術指南要求 。
       
      7.2 安裝施工要求
       
      7.2.1 NMHC-CEMS安裝施工應符合GB 50093和GB 50168的規定 。
       
      7.2.2 施工單位應熟悉NMHC-CEMS的原理 、結構和性能 ,編製施工方案 、施工技術流程圖 、設備技術文件 、設計圖樣 、監測設備及配件貨物清單交接明細表和施工安全細則等有關文件 。
       
      7.2.3 設備技術文件應包括資料清單 、產品合格證 、機械結構 、電氣 、儀表安裝的技術說明書 、裝箱清單 、配套件 、外購件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 。
       
      7.2.4 設計圖樣應符合技術製圖 、機械製圖 、電氣製圖和建築結構製圖等標準的規定 。
       
      7.2.5 設備安裝前的清理 、檢查及保養應符合以下要求 。
       
      a) 按交貨清單和安裝圖樣明細表清點檢查設備及零部件 ,缺損件應及時處理 ,更換補齊 ;
       
      b) 運轉部件(如取樣泵 、壓縮機和監測儀器等)及滑動部位均需清洗 、注油潤滑防護 ;
       
      c) 因運輸造成變形的儀器 、設備的結構件應校正 ,並重新塗刷防鏽漆及表麵油漆 ,保養完畢後應恢複原標記 。
       
      7.2.6 現場端連接材料(墊片 、螺母 、螺栓 、短管和法蘭等)為焊件組對成焊時 ,壁(板)的錯邊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
       
      a) 管子或管件對口 、內壁齊平 ,最大錯邊量≥1 mm ;
       
      b) 采樣孔的法蘭與連接法蘭幾何尺寸極限偏差不超過±5 mm ,法蘭端麵的垂直度極限偏差≤0.2% ;
       
      c) 從探頭到分析儀的整條采樣管線的鋪設應采用橋架或穿管等方式 ,保證整條管線具有良好的支撐 。管線傾斜度≥5º ,防止管線內積水 ,在每隔4~5m處裝線卡箍 。樣品傳輸管線應具備穩定 、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 ,其加熱溫度應保證在120℃以上 ,或高於廢氣溫度20℃ ,取高者 。加熱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櫃或係統軟件中顯示查詢 。
       
      7.2.7 電纜橋架安裝應滿足最大直徑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橋架的連接應采用連接片 。配電套管應采用鋼管和PVC管材質配線管 ,其彎曲半徑應滿足最小彎曲半徑要求 。
       
      7.2.8 應將動力與信號電纜分開敷設 ,保證電纜通路及電纜保護管的密封,自控電纜應符合輸入和輸出分開 、數字信號和模擬信號分開的配線和敷設的要求 。
       
      7.2.9 安裝精度和連接部件坐標尺寸應符合技術文件和圖樣規定 。監測站房儀器應排列整齊 ,監測儀器頂平直度和平麵度應不大於5mm ,監測儀器牢固固定 ,可靠接地 。二次接線正確 、牢固可靠 ,配導線的端部應標明回路編號 。配線工藝整齊 、綁紮牢固 、絕緣性好 。
       
      7.2.10 各連接管路 、法蘭 、閥門封口墊圈應牢固完整 ,均不得有漏氣 、漏水現象 。保持所有管路暢通 ,保證氣路閥門 、排水係統暢通和啟閉靈活 。自動監測係統空載運行24h後 ,管路不得出現脫落 、滲漏和振動強烈現象 。
       
      7.2.11 反吹氣應為幹燥清潔氣體 ,反吹係統應進行耐壓強度試驗 ,試驗壓力為常用工作壓力的1.5倍 。
       
      7.2.12 室外部件的外殼或外罩應至少達到GB/T 4208中IP55防護等級要求 。
       
      7.2.13 防雷 、絕緣要求 。
       
      a) 係統儀器設備的工作電源應有良好的接地措施 ,接地電纜應采用大於4 mm2的獨芯護套電纜 ,接地電阻小於4Ω ,且不能和避雷接地線共用 ;
       
      b) 平台 、監測站房 、交流電源設備 、機櫃 、儀表和設備金屬外殼 、管纜屏蔽層和套管的防雷接地 ,可利用廠內區域保護接地網 ,采用多點接地方式 。廠區內不能提供接地線或提供的接地線達不到要求的 ,應在子站附近重做接地裝置 ;
       
      c) 監測站房的防雷係統應符合GB 50057的規定,電源線和信號線設防雷裝置 ;
       
      d) 電源線 、信號線與避雷線的平行淨距離≥1 m ,交叉淨距離≥0.3 m(見圖2) ;
       
      e) 由煙囪或主煙道上數據櫃引出的數據信號線要經過避雷器引入監測站房 ,應將避雷器接地端同站房保護地線可靠連接 ;
       
      f) 信號線為屏蔽電纜線 ,屏蔽層應有良好絕緣 ,不可與機架 、櫃體發生摩擦 、打火 ,屏蔽層兩端及中間均需做接地連接(見圖3) 。
       
      8 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NMHC-CEMS在現場安裝運行以後 ,在接受驗收前 ,應進行技術性能指標的調試檢測 。調試檢測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 :
       
      a) NMHC-CEMS分析周期 ;
       
      b) NMHC-CEMS響應時間 ;
       
      c) NMHC-CEMS零點漂移 、量程漂移 ;
       
      d) NMHC-CEMS示值誤差 ;
       
      e) NMHC-CEMS準確度 ;
       
      f) 氧氣CMS零點漂移 、量程漂移 ;
       
      g) 氧氣CMS示值誤差 ;
       
      h) 氧氣CMS係統響應時間 ;
       
      i) 氧氣CMS準確度 ;
       
      j) 流速CMS速度場係數 ;
       
      k) 流速CMS速度場係數精密度 ;
       
      l) 溫度CMS準確度 ;
       
      m) 濕度CMS準確度 。
       
      各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方法按附錄B進行 ,調試檢測結果不滿足本技術指南技術指標要求時按附錄C處理 ,調試檢測數據可參照附錄D格式記錄 ,調試檢測完成後編製調試檢測報告 ,報告的格式可參照附錄E ,調試檢測結果應達到本技術指南表1的要求 。

      9 技術驗收
       
      9.1 總體要求
       
      NMHC-CEMS完成安裝和調試檢測後 ,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前 ,應進行技術驗收 。現場驗收時 ,準確度驗收應在其他各項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合格後開展 。
       
      9.2 技術驗收條件
       
      NMHC-CEMS在完成安裝和調試檢測並符合下列要求後 ,可組織實施技術驗收工作 。
       
      a) NMHC-CEMS的安裝位置及手工采樣位置應符合本技術指南第7章的要求 ;
       
      b) 數據采集和傳輸以及通信協議均應符合HJ 212的要求 ;
       
      c) 根據本技術指南第8章的要求進行了72h的調試檢測,並提供調試檢測合格報告及調試檢測結果數據 ;
       
      d) 調試檢測後至少穩定運行7d 。
       
      9.3 NMHC-CEMS技術指標驗收
       
      9.3.1一般要求
       
      9.3.1.1 NMHC-CEMS技術指標驗收包括NMHC-CEMS和廢氣參數CMS技術指標驗收 。
       
      9.3.1.2驗收工作由排汙單位組織實施 。
       
      9.3.1.3現場驗收期間 ,生產設備應正常且穩定運行 ,可通過調節固定汙染源廢氣淨化設備達到某一排放狀況 ,該狀況在測試期間應保持穩定 。
       
      9.3.1.4日常運行中更換NMHC-CEMS分析儀表或變動NMHC-CEMS取樣點位時 ,應分別滿足本技術指南7.1和7.2的要求 ,並進行再次驗收 。
       
      9.3.1.5現場驗收時必須采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標準物質采用丙烷和甲烷的混合標氣 ,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淨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不得高於0.3 mg/m³) ,且在有效期內 。
       
      9.3.1.6對於NMHC-CEMS ,當對全係統進行零點校準和量程校準 、示值誤差和響應時間的檢測時 ,零氣和標準氣體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采樣探頭處 ,經由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 ,經過全套預處理設施後進入氣體分析儀 ,不得直接通入氣體分析儀 。
       
      9.3.1.7驗收前檢查采樣伴熱管的設置,應符合7.2.6的規定 。
       
      9.3.1.8驗收前24小時 ,NMHC-CEMS供應商需對待測NMHC-CEMS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記錄設備的零點和量程讀數 ,以此作為驗收時計算24小時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讀數 。驗收期間除本技術指南規定的操作外 ,不允許對NMHC-CEMS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 、維護 、檢修和調節 。
       
      9.3.2技術指標驗收
       
      技術指標驗收包括零點漂移 、量程漂移 、示值誤差 、分析周期 、響應時間和準確度驗收 。技術指標要求見表1 ,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按照HJ 1013和HJ 75的相關要求執行 。采用參比方法進行準確度驗收時 ,流速 、煙溫 、濕度有效數據不少於5個(每個數據是指該測試斷麵的平均值) ,非甲烷總烴和氧量有效數據不少於9個 ,並取測試平均值與同時段NMHC-CEMS平均值進行準確度計算 。
       
      9.3.2.1流速 、煙溫 、濕度 、氧量
       
      技術指標、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均按照HJ 75的相關要求執行 。
       
      9.3.2.2 NMHC
       
      技術指標要求見本技術指南表1 ,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按照HJ 1013的相關要求執行 。
       
      9.3.3 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
       
      a) 報告的標識-編號 ;
       
      b) 檢測日期和編製報告的日期 ;
       
      c) NMHC-CEMS標識-製造單位 、型號和係列編號 ;
       
      d) 包括在係統中的NMHC-CEMS的主要組件(檢測的單個裝置如氣體檢測器 、流速CMS等) ;
       
      e) 安裝NMHC-CEMS的企業名稱和安裝位置所在的相關汙染源名稱 ;
       
      f) 環境條件記錄情況(大氣壓力 、環境溫度 、環境濕度) ;
       
      g) 示值誤差 、係統響應時間 、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驗收引用的標準及技術指標要求 ;
       
      h) 參比方法驗收引用的標準及技術指標要求 ;
       
      i) 所用可溯源到國家標準的標準氣體 ;
       
      j) 參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設備 、儀器等 ;
       
      k) 檢測結果和結論 ;
       
      l) 測試單位 ;
       
      m) 三級審核簽字 ;
       
      n) 色譜分析儀出廠檢測原始譜圖複印件 ;
       
      o) 驗收測試結果和驗收測試報告格式參照附錄F ;
       
      p) 備注(技術驗收單位認為與評估NMHC-CEMS的性能相關的其他信息) 。
       
      9.4 NMHC-CEMS聯網調試
       
      驗收合格後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 ,聯網後進行為期3天的聯網調試 。
       
      9.4.1 聯網調試內容
       
      聯網調試由通信及數據傳輸調試和數據比對兩部分組成 。
       
      9.4.1.1 通信及數據傳輸調試
       
      按照HJ 212的規定檢查通信協議的正確性 。數據采集和處理子係統與監控中心之間的通信應穩定 ,不能出現經常性的通信連接中斷 、報文丟失和報文不完整等通信問題 。為保證監測數據在公共數據網上傳輸的安全性 ,數據采集和處理子係統應進行加密傳輸 。監測數據在向監控係統傳輸的過程中 ,應由數據采集和處理子係統直接傳輸 。
       
      9.4.1.2數據比對
       
      數據采集和處理子係統聯網運行後 ,對聯網數據進行抽樣檢查 ,對比上位機接收到的數據和現場機存儲的數據是否一致 ,精確到一位小數 。
       
      9.4.2 聯網調試技術指標要求
       
      聯網調試技術指標要求具體見表2 。
      10 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10.1總體要求
       
      NMHC-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NMHC-CEMS使用說明書和本技術指南的要求編製儀器運行管理規程 ,確定係統運行操作人員和管理維護人員的工作職責 。運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NMHC-CEMS的原理 、使用和維護方法 。
       
      10.2日常巡檢
       
      NMHC-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本技術指南和儀器使用說明中的相關要求製訂巡檢規程 ,並嚴格按照規程開展日常巡檢工作並做好記錄 。日常巡檢記錄應包括檢查項目 、檢查日期 、被檢項目的運行狀態等內容 ,每次巡檢應記錄並歸檔 。NMHC-CEMS日常巡檢時間間隔不超過7d 。
       
      10.3日常維護保養
       
      NMHC-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NMHC-CEMS說明書的要求對NMHC-CEMS保養內容 、保養周期或耗材更換周期等做出明確規定 ,每次保養情況應記錄並歸檔 。每次進行備件或材料更換時 ,更換的備件或材料的品名 、規格 、數量等應記錄並歸檔 。如更換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 ,還需記錄新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的來源 、有效期和濃度等信息 。
       
      10.4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
       
      當NMHC-CEMS發生故障時 ,係統管理維護人員應及時處理並記錄 ,維修處理過程中 ,要注意以下幾點:
       
      a) NMHC-CEMS需要停用 、拆除或者更換的 ,應當事先報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b) 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 ,應在4h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
       
      c) 對於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 ,如電磁閥控製失靈 、膜裂損 、氣路堵塞 、數據采集儀死機等 ,可攜帶工具或者備件到現場進行針對性維修 ,此類故障維修時間不應超過8h ;
       
      d) 儀器經過維修後 ,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確保維修內容全部完成 ,性能通過檢
       
      測程序 ,按本技術指南對儀器進行校準檢查 。若監測儀器進行了更換 ,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對係統進行重新調試和驗收 ;
       
      e) 若數據存儲/控製儀發生故障 ,應在12h內修複或更換 ,並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
       
      f) 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 、傳輸數據時 ,應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缺失數據按12.2進行處理 。
       
      NMHC-CEMS日常運行管理參照附錄G中的格式記錄 。
       
      11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要求
       
      11.1一般要求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是保障NMHC-CEMS正常穩定運行 、持續提供有質量保證監測數據的必要手段 。當NMHC-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 ,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並應縮短下一次校準 、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 。
       
      11.2定期校準
       
      定期校準應做到 :
       
      a) 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NMHC-CEMS應每24h自動校準一次儀器零點和量程 ;
       
      b) 無自動校準功能的NMHC-CEMS至少7d用零氣和高濃度標準氣(80%~100%的滿量程值)校準一次儀器零點和量程 ;
       
      c) NMHC-CEMS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全係統的校準 ,要求零氣和標準氣體從監測站房發出 ,經采樣探頭末端與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應包括采樣管路 、過濾器 、洗滌器 、調節器 、分析儀表等)一致 ,進行零點和量程漂移 、示值誤差和係統響應時間的檢測 ;
       
      d) 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 ,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 ;
       
      e) 校準技術指標應滿足本技術指南表1要求 。定期校準記錄按附錄G中表格形式記錄 。
       
      11.3 定期維護
       
      維護頻次按照附表G.1說明的進行 ,定期維護應做到 :
       
      a) 對於使用氫氣鋼瓶的 ,要每天巡檢鋼瓶氣的壓力並記錄 ,有條件的應做到一用一備 ;
       
      b) 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氫氣發生器變色矽膠的變色 情況 ,超過2/3變色更換變色矽膠 ;
       
      c) 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除烴裝置溫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
       
      d) 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出峰時間與標準譜圖一致性情況是否符合儀器使用手冊要求 ;
       
      e) 對於使用氫氣發生器的 ,應按其說明書規定 ,定期檢查氫氣壓力 、氫氣發生器電解液等 ,根據使用情況及時更換 ,每周添加一次純淨水 ;
       
      f) 至少每月檢查一次燃燒氣連接管路的氣密性 ,NMHC-CEMS 的過濾器 、采樣管路的結灰情況 ,若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維護 ;
       
      g) 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零氣發生器中的活性炭和NO氧化劑 ,根據使用情況進行更換 ;
       
      h) 使用催化氧化裝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標氣檢驗一次轉化效率 ,保證丙烷轉化效率在90%以上 ,否則需更換催化氧化裝置 ;
       
      i) 更換主要部件如色譜柱 、定量環時需對分析儀進行多點校準 ;
       
      j) 定期維護記錄附錄G中的表格形式記錄 。
       
      11.4定期校驗
       
      至少3個月做一次校驗 ,校驗用參比方法和NMHC-CEMS同時段數據進行比對 。
       
      當校驗結果不符合本技術指南表1中準確度指標要求時 ,則應擴展為評估NMHC-CEMS的準確度校正 ,直至達到要求 ,所取樣品數不少於9對 。
       
      11.5標準物質
       
      a) 標準氣體要求貯存在鋁或不鏽鋼瓶中 ,有效期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 ,不確定度不超過±2% 。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淨空氣 ,其中碳氫化合物不得高於0.3mg/m³ ;
       
      b) 氣體標準物質傳遞 :按規範用一級標準鋼瓶氣對工作標準鋼瓶氣進行傳遞標定 , 百分偏差(δ)在±1.5%範圍內 。至少每6個月標定一次 ;
       
      c) 運行維護過程中 ,若考慮到成本采用自配標樣 ,必須用有證標準物質對自配標樣進行驗證 ,驗證結果必須在標準值允許範圍內 。采用稀釋設備對標準氣體進行稀釋配比的 ,稀釋設備的精度小於1% 。
       
      12 數據審核和處理
       
      12.1 NMHC-CEMS 數據審核
       
      12.1.1 固定汙染源生產狀況下 ,NMHC-CEMS正常運行時段為數據有效時間段 。NMHC-CEMS非正常運行時段(如故障期間 、維修期間 、超過本技術指南11.2期限未校準時段以及有計劃的維護保養 、校準等時段)均為數據無效時間段 。
       
      12.1.2 因汙染源停運需要停運NMHC-CEMS的 ,應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汙染源啟運前 ,應提前啟運NMHC-CEMS ,並進行校準 ,在汙染源啟運後的兩周內校驗全套NMHC-CEMS 。校驗通過的 ,視為啟運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 。
       
      12.1.3排汙單位應在每個季度前五個工作日對上個季度的NMHC-CEMS數據進行審核 ,確認上季度所有分鍾 、小時數據均按照附錄D的要求正確標記 ,計算本季度的汙染源NMHC-CEMS有效數據捕集率 。上傳至監控平台的汙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數據捕集率應達到75% 。
       
      季度有效數據捕集率是指當季運行小時數扣除當季無效時段小時數和汙染源停運時段小時數之差除以當季運行小時數與汙染源停運時段小時數之差所得到的值 。
       
      12.2 NMHC-CEMS數據無效時間段數據處理
       
      NMHC-CEMS故障期間 、維修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指南12.2.1處理 ,超期未校準按照本技術指南12.2.2處理 ,有計劃(質量保證/質量控製)的維護保養 、校準等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指南12.2.3處理 。
       
      12.2.1 NMHC-CEMS因發生故障需停機進行維修時 ,可以用參比方法監測的數據替代 ,頻次不低於一天一次 ,直至NMHC-CEMS技術指標調試到符合本技術指南表1時為止 。其監測過程應按照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HJ 38要求進行,替代數據包括汙染物濃度 、廢氣參數和汙染物排放量 。如不采用參比法數據替代 ,也可以按本技術指南12.2.3處理 。
       
      12.2.2 NMHC-CEMS超期未校準的時段汙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進行修約 ,汙染物濃度和廢氣參數不修約 。
       
      12.2.3 NMHC-CEMS有計劃(質量保證/質量控製)的維護保養、校準及其它異常導致的數據無效時段 ,該時段汙染物排放量按照表4處理 ,汙染物濃度和廢氣參數不修約 。
      12.3數據記錄與報表
       
      12.3.1 記錄
       
      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的表格形式記錄監測結果 。
       
      12.3.2 報表
       
      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表D.8 、表D.9 、表D.10)的表格形式定期將NMHC-CEMS監測數據上報 ,報表中應給出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值 、累計排放量以及參與統計的樣本數 。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NMHC-CEMS主要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方法
       
      B.1 一般要求
       
      B.1.1 現場完成NMHC-CEMS安裝 、初調後 ,NMHC-CEMS連續運行時間應不少於168 h 。
       
      B.1.2 NMHC-CEMS連續運行168 h後 ,可進入調試檢測階段 ,調試檢測周期為72h ,在調試檢測期間 ,不允許計劃外的檢修和調節儀器 。
       
      B.1.3 如果因NMHC-CEMS故障 、固定汙染源故障 、斷電等原因造成調試檢測中斷 ,在上述因素恢複正常後 ,應重新開始進行為期72h的調試檢測 。
       
      B.1.2 調試檢測必須采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 ,標準氣體要求貯存在鋁或不鏽鋼瓶中 ,不確定度不超過±2% 。較低濃度的標準氣體可以使用高濃度的標準氣體采用等比例稀釋方法獲得 ,等比例稀釋裝置的精密度在1%以內 。
       
      B.1.3 對NMHC-CEMS進行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時 ,零氣和標準氣體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采樣探頭處 ,經由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 ,經過全套預處理設施後進入氣體分析儀 。
       
      B.1.4 調試檢測後應編製調試檢測報告 。
       
      B.2 NMHC-CEMS零點漂移 、量程漂移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待測係統運行穩定後 ,通入零點氣體 ,記錄零點穩定讀數為Z0 ,然後通入量程標氣 ,記錄穩定讀數S0 。通氣結束後 ,待測係統連續運行24 h(期間不允許任何校準和維護)後分別通入同一濃度零點氣體和量程標氣重複上述操作 ,並分別記錄穩定後讀數 。按公式(B1) 、(B2) 、(B3) 、(B4)計算待測係統24 h零點漂移Zd和24h量程漂移Sd,然後可對待測係統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如果不校準可將本次零點和量程測量值作為CEMS 運行24 h 後零點和量程漂移測試的初始值Z0和S0) 。重複上述測試3次 。
       

       
      NMHC-CEMS 24h漂移檢測結果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 表D.1的表格形式記錄 。

       
      B.3 NMHC-CEMS準確度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B.3.1 待測NMHC-CEMS運行穩定後 ,分別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 。
       
      B.3.2 待測NMHC-CEMS與參比測試方法同步對現場排放非甲烷總烴進行測量 ,由數據采集器連續記錄測量值至參比方法測試結束 。
       
      B.3.3 取同一時間區間內(一般為2~3倍分析周期)參比方法與NMHC-CEMS測量結果平均值組成一個數據對 ,確保參比方法與NMHC-CEMS 測量數據在同一條件下(廢氣溫度 、壓力 、濕度等 ,一般取標態幹基濃度) 。
       
      B.3.4 每天獲取至少9 組以上數據對 ,用於準確度計算 。
       
      B.3.4.1 相對準確度計算
       
      B.3.4.4參比方法評估NMHC-CEMS準確度結果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中表D.2的表格形式記錄 。
       
      B.4氧氣CMS準確度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B.4.1氧氣CMS與參比方法同步測定 ,由數據采集器每分鍾記錄1個累積平均值 ,連續記錄至參比方法測試結束 ,取與參比方法同時段的平均值 ,參比方法每個數據的測試時間為5~15min 。
       
      B.4.2 取參比方法與CMS同時段測定值組成一個數據對 ,參比方法與CMS測量值均取標態幹基濃度 ,每天至少取9對有效數據用於準確度計算 ,但應報告所有的數據 ,包括舍去的數據對 ,連續進行3d 。
       
      B.4.2.1 相對準確度計算
      B.4.2.2 絕對誤差計算
       
      按本技術指南B3.4.2公式(B11)計算 。
       
      B.4.2.3 相對誤差計算
       
      按本技術指南B3.4.3公式(B12)計算 。
       
      B.4.2.4參比方法評估氧氣CMS準確度結果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中表D.4的表格形式記錄 。
       
      B.5 流速CMS速度場係數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由參比方法測定斷麵廢氣平均流速和同時段流速CMS測定的廢氣平均流速 ,按式(B19)計算速度場係數 :
       
      B.6 流速CMS速度場係數精密度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B.6.1每天至少獲得5個有效速度場係數 ,計算速度場係數日平均值 。但必須報告所有的數據 ,包括舍去的數據 。至少連續獲得3d的日平均值 ,並按式(B20) 、(B21)計算速度場係數精密度 : 
      流速CMS速度場係數精密度檢測結果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表D.5的表格形式記錄 。
       
      B.6.2 當速度場係數精密度不滿足技術指標要求時 ,可進行手工采樣參比方法與流速CMS相關係數進行校準 。通過調節三個不同的工況流速 ,每個工況流速至少建立3個有效數據對 ,以流速CMS數據為X軸,參比方法數據為Y軸 ,建立一元線性回歸方程 。並把斜率和截距輸入到數據采集處理係統 ,將流速CMS測試的數據校準到手工采樣參比方法所測定的流速值 。回歸方程計算方法見HJ75標準附錄B第B.3.4及B.3.7 ,校準曲線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 表D.6的表格形式記錄 。
       
      B.7 溫度CMS準確度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B.7.1檢測期間 ,溫度CMS與參比方法同步測定 ,由數據采集器每分鍾記錄1個累積平均值 ,連續記錄至參比方法測試結束 ,取與參比方法同時段的平均值 ,參比方法每個數據的測試時間不得低於5min 。
       
      B.7.2 取參比方法與CMS同時段測定值組成一個數據對 ,每天至少取5對有效數據用於相對準確度計算 ,但應報告所有的數據 ,包括舍去的數據對 ,連續進行3d 。將CMS溫度顯示值減去參比方法斷麵測定平均值 ,計算溫度準確度 ,按公式(B26)計算溫度絕對誤差 :

      溫度檢測結果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表D.7的表格形式記錄 。
       
      B.8 濕度CMS準確度技術指標的調試檢測
       
      B.8.1檢測期間 ,濕度CMS與參比方法同步測定 ,由數據采集器每分鍾記錄1個平均值 ,連續記錄至參比方法測試結束 ,取與參比方法同時段的平均值 。
       
      B.8.2 取參比方法與CMS同時段測定值組成一個數據對 ,每天至少取5對有效數據用於相對準確度計算,但應報告所有的數據 ,包括舍去的數據對 ,連續進行3d 。並按公式(B23)和(B24)計算廢氣濕度絕對誤差和相對誤差 :
       
      絕對誤差 :

      濕度檢測結果按本技術指南附錄D表D.7的表格形式記錄 。
       
      B.9 NMHC-CEMS調試檢測技術指標要求按照本技術指南表1執行 。












      附錄H
       
      (規範性附錄)
       
      NMHC-CEMS數據采集處理和傳輸係統要求
       
      係統應具有數據采集 、處理 、存儲 、表格和圖文顯示 、故障警告 、安全管理和支持打印功能 ;係統應設置通信接口 ,用於數據輸出和通訊功能 。
       
      H.1實時數據采集和數據格式
       
      數據采集和記錄格式要求按照HJ 76執行 。
       
      H.2數據狀態標記
       
      係統應在分鍾數據報表和小時數據報表的數據組後麵給出係統和(或)汙染源運行狀態標記 。
       
      分鍾數據標記方法為 :“N”表示係統各檢測參數正常 ,“F”表示排放源停運 ,“St”表示排放源啟爐過程 ,“Sd”表示排放源停爐過程 ,“B”表示排放源悶爐 ,“C”表示校準 ,“M”表示維護保養 ,“Md”表示係統無數據 ,“T”表示超測定上限 ,“D”表示係統故障 。
       
      小時數據標記方法如下 :
       
      N——本小時內係統各檢測參數正常 ,檢測時間大於45min ;
       
      F——本小時內汙染源處於停運狀態,其時間大於等於45min ;
       
      St——本小時內汙染源處於啟爐狀態 ,其時間大於等於45min ;
       
      Sd——本小時內汙染源處於停爐狀態 ,其時間大於等於45min;
       
      B——本小時內汙染源處於悶爐狀態 ,其時間大於等於45min ;
       
      T——本小時內汙染物排放濃度平均值超過係統測量上限 ;
       
      C——本小時內係統處於校準狀態 ,其時間大於15min ;
       
      M——本小時內係統處於維護 、修理狀態 ,其時間大於15min ;
       
      D——本小時內係統處於故障 、斷電狀態 ,其時間大於15min 。
       
      Md——本小時內係統無數據 。
       
      對於N 、F 、St 、Sd 、B和T狀態 ,均表明係統在本小時內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
       
      對於C 、M 、D和Md狀態 ,則表明係統在本小時內處於非正常工作狀態 ;
       
      數據標記優先級順序從高到低依次為F→D→M→C→T→St 、Sd 、B→N 。數據審核標記(針對小時均值)實測數據計算 、手工數據替代 、按本技術指南修約數據 。
       
      H.3數據處理
       
      H.3.1生成定時段數據組
       
      係統能夠將采集和記錄的實時數據自動處理為分鍾數據組和整點1h數據組 。
       
      分鍾數據組包括以下項目 :時間標簽 、分析儀表完成一次檢測周期的物理量 、汙染物體積濃度(或質量濃度) 、汙染物排放量 、熱態流量 、標準狀態幹廢氣流量 、廢氣含氧量 、廢氣流速 、廢氣溫度 、廢氣靜壓 、廢氣濕度和大氣壓(可輸入當地年平均值)的分鍾數據平均值 。在分鍾數據組後麵應給出係統和(或)汙染源運行狀態標記 。
       
      整點1h數據組包括以下項目 :時間標簽 、汙染物質量濃度 、廢氣含氧量 、廢氣流速 、廢氣溫度 、廢氣靜壓 、廢氣濕度 、汙染物折算濃度 、廢氣流量的1h數據平均值和汙染物排放量 。在1h數據組後麵應給出係統和(或)汙染源運行狀態標記 。1h數據根據分析儀
       
      表分析周期采集的分鍾數據應不少於30組分析周期的分鍾數據 。
       
      數據時間標簽格式按照HJ 76執行 。
       
      H.3.2其他要求
       
      a) 當1h汙染物折算濃度平均值超過排放標準時 ,係統應能發出超標報警信息 ;
       
      b) 係統可以接收機組接入汙染源停運的開關信號 ,當接收到汙染源處於停運狀態信號時 ,汙染物濃度與流速應設置為零 ;
       
      c) 當汙染物檢測值高於係統測量上限時 ,實時和分鍾數據組的質量濃度值記錄為儀器測量上限 ;
       
      d) 係統采集和處理數據時 ,汙染物濃度 、廢氣含氧量均為標準狀態幹基值 。
       
      H.4數據存儲
       
      係統應能存儲定時段數據和實時數據 ,其中分鍾數據存儲不少於12個月 ;1h數據存儲不少於36個月 ;實時數據存儲時間可根據需要設定 。係統存儲的定時段數據應能夠自動在非係統磁盤中備份 。
       
      H.5數據顯示、查詢和文檔管理
       
      係統的顯示和操作界麵均應為簡體中文 ,數據調取應根據使用權限進行操作 。
       
      係統能夠定時顯示汙染物排放數據 、相關廢氣參數和報警信息 ;可查詢和導出設定期間的定時段數據 ;能夠自動生成1h數據構成的月數據曲線圖 。
       
      軟件應具備參數設置功能 ,能夠查詢和修改設置相關參數 ,主要包括 :
       
      係統運行參數 :日期 、時間 、地點 、汙染源排放口尺寸和截麵積 、汙染物測量量程 、超標報警值 、皮托管係數以及過量空氣係數(基準含氧量)等 。
       
      係統維護參數 :係統反吹 、維護的時間間隔設置 、耗材和部件的維護周期等 。
       
      係統測量參數 :廢氣流速速度場係數 、相關校準曲線的斜率和截距等 。
       
      係統能夠生成並保存《廢氣排放連續監測小時平均值日報表》《廢氣排放連續監測日平均值月報表》《廢氣排放連續監測月平均值年報表》 ,其格式參見附錄表D.8~表D.10 ;能夠生成並保存運行操作記錄報告 ,格式不作統一規定 。
       
      係統具有支持打印數據 、圖表和報表的功能 。
       
      H.6數據輸出和通訊
       
      數據輸出和通訊要求參見HJ 212 。
       
      H.7安全管理
       
      係統應具有安全管理功能 ,隻讀式記錄係統登錄 、操作和運行日誌 。操作人員需經有權限的管理人員授權 ,登錄工號和密碼後 ,才能進行操作維護 。
       
      係統安全管理功能應為兩級係統操作管理權限 :
       
      a) 係統管理員:可以進行所有的係統設置工作,如 :設定操作人員密碼 、操作級別 ,設定係統的設備配置等 。係統對所有的控製操作均自動記錄並入庫保存 。
       
      b) 一般操作人員 :隻進行日常查詢 、例行維護和操作 ,不能更改係統的設置 。
       
      係統受外界強幹擾或偶然意外或掉電後又上電等情況發生 ,造成程序中斷 ,應能實現自動啟動 ,自動恢複運行狀態並記錄出現故障時的時間和恢複運行時的時間 。
       

      先進技術

      工業化技術達到國際先進

      質量保證

      ISO9001質量管理體係認證

      優秀團隊

      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

      放心服務

      最優化的方案服務於企業

      售後無憂

      用戶至上 、 保障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