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來源 : 環境保護部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 :2017-08-25
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
為加快推進和規範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要求 ,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 、十八屆二中 、三中 、四中 、五中和六中全會精神 ,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麵”戰略布局 ,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大力實施大氣 、水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 ,加快實施一批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工程。以環境汙染治理“市場化 、專業化 、產業化”為導向 ,推動建立排汙者付費 、第三方治理與排汙許可證製度有機結合的汙染治理新機製 ,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 ,不斷提升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 。
(二)基本原則
堅持排汙者擔負汙染治理主體責任 。排汙者擔負汙染治理主體責任 ,並根據汙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汙染治理費用 。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汙單位的委托要求 ,承擔合同約定的汙染治理責任 。排汙者與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建立相互督促 、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製 。
堅持監管執法和信息公開相結合 。全麵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汙染物排放標準 ,強化監管和環保執法,著力規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場環境 ,全麵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 ,積極引導新聞媒體 、公眾和民間機構參與環境汙染治理監督 。
堅持政策引導與先行先試 。在堅持市場化運作的基礎上 ,有針對性地製定和完善綠色金融 、項目儲備庫、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等政策措施 ,對第三方治理進行引導和支持 ,並開展試點示範 ,及時推廣成熟經驗及做法 。
二 、明確第三方治理責任
(三)責任界定
排汙單位承擔汙染治理的主體責任 ,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 ,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第三方治理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 ,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 ,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 ,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環境汙染治理公共設施和工業園區汙染治理領域 ,政府作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時 ,因排汙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導致環境汙染 ,政府可依據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排汙單位追責 。
(四)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政府或排汙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範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 ,明確委托事項 、治理邊界 、責任義務 、相互監督製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 ,並設立違約責任追究 、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製 。政府或排汙單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 ,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
三 、規範企業排放技術和管理要求
(五)完善細化排放要求和技術規範
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製度 ,環保部門可督促排汙單位按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 ,進行汙染源排放口規範化整治或建設工作 ,妥善保存原始記錄 ,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台賬記錄 。以排汙單位依法自行建立台賬記錄和環保部門建立日常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相結合的方式 ,完善監督管理建檔機製 。
(六)規範汙染治理設施運行
排汙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確保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不得無故停運 。因改造 、更新 、維護 、維修環保設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暫停環保設施運行的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排汙單位報告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建立台賬記錄 ,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 、在線監測數據等能夠反映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必要材料 。
四 、加強環境監管和信息公開
(七)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
全麵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加大執法力度 。貫徹落實大氣 、水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開展重點行業環保專項執法檢查 ,嚴格按照“雙隨機 ,一公開”要求開展環保日常監管 ,引導排汙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 ,自覺履行治理汙染的責任和義務 。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排放標準和特別排放限值 ,對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汙染物的 ,依法責令其采取限製生產 、停產整治等措施 ;情節嚴重的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責令停業 、關閉 。將汙染治理設備設施和監測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等情況納入環境監管重點 ,著力查處汙染治理設備設施或監測設備設施建而不用 、時開時停等違法行為 。對偷排偷放 、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不正常使用防治汙染設施 、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 ,依法嚴厲處罰 ;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治理單位 ,應依法追責 。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體曝光力度 。
(八)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
環境保護部及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 ,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 。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台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 、第三方治理項目內容 、項目驗收情況等內容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報製度和投訴受理機製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汙染治理效果進行評估 ,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 、技術服務能力弱 、運營管理水平低 、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 。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五 、創新第三方治理機製和實施方式
(九)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在京津冀 、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試點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對因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製要求 ,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製生產 、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汙染的排汙單位 ,環境保護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可督促其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
(十)培育企業汙染治理新模式
積極推行資源化處置方式 ,探索效益共享型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 。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汙染問題診斷 、汙染治理方案編製 、汙染物排放監測 、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建設 、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 。鼓勵研發和推廣環境汙染治理新技術新工藝 ,降低第三方治理成本 。以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為突破口 ,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 ,對區內企業汙水 、固體廢棄物等進行一體化集中治理 。以《“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造紙 、建材等十五個高汙染行業為切入點 ,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專業化汙染治理 ,以多種形式實踐第三方治理模式 。
(十一)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汙權交易
建立健全排汙權有償使用製度 ,積極完善排汙權交易試點 ,通過市場調節不同經濟主體利益 ,為第三方治理單位創造利潤空間 。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汙染物減排量 ,計入排汙單位的排汙權賬戶 ,由排汙單位作為排汙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 。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 ,合理分享排汙單位排汙權交易收益 。
六 、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
(十二)鼓勵綠色金融創新
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 ,積極引入社會資本 ,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製 ,依環境績效付費 ,保障排汙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 。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製責任保險製度 。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麵的積極作用 ,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 ,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 。
(十三)積極開展試點示範
結合環境服務業試點 ,積極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 ,以大氣 、水 、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為重點 ,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組織實施第三方治理試點示範 。積極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大氣 、水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既定規劃計劃中遴選潛在項目 ,建立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儲備庫 ,納入相關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 。對擬申請納入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儲備庫的項目 ,由申請單位或由申請單位委托專業機構編製實施方案 。
(十四)編製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
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集和遴選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 ,編製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 ,幫助和引導排汙企業開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
七 、加強組織實施
(十五)強化組織協調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認識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意義 ,加強組織領導 ,健全工作機製 ,強化部門協同 、信息共享和上下聯動 ,共同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機製 ,研究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細化政策措施 ,營造有利於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場和政策環境 ,充分調動各類主體的積極性 。
(十六)總結推廣經驗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密切跟蹤第三方治理製度和模式建立及推廣情況 ,及時協調 、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定期總結第三方治理的成功經驗 ,注重培育在第三方治理領域有實用化 、專業化治理技術和成功經驗的優秀環保企業 ,及時推廣成熟經驗和做法 ,全麵建立排汙者付費 、第三方治理與排汙許可證製度有機結合的治汙新機製 ,努力改善環境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