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製要求(試行)
來源 : 北極星環保網 作者 :NaYa 發布時間 :2018-11-20
據悉
,《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製要求(試行)》印發
。全文如下
:
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控製要求(試行)
為增強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有效應對日益凸顯的臭氧汙染問題
,推動空氣質量改善,特製定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製要求
。
一
、相關定義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
、烯烴
、炔烴
、芳香烴
、鹵代烴等)
、含氧有機物(醛
、酮
、醇
、醚等)
、含氮有機物
、含硫有機物等
,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汙染的重要前體物
。
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
,可選擇對主要VOCs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
,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
,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VOCs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物(以碳計)
。
二
、適用範圍
本要求為技術指導性文件
,適用於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
。
國家及地方發布(如石油煉製
、石油化工
、加油站
、儲油庫等)行業汙染物控製要求或排放標準中對VOCs有作出規定的
,按相關標準及要求執行
。
三
、排放控製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1.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限值參照表1要求執行
。
2.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測算
焚燒
、氧化類有機廢氣排放口
、工藝加熱爐的實測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
,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非焚燒
、氧化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為排放濃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公式(1)進行計算
。
(二)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汙染控製要求
1.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流經下列設備與管線組件時
,要對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與控製
:泵
、壓縮機
、閥門
、開口閥或開口管線
、法蘭及其他連接件
、泄壓設備
、取樣連接係統
、其他密封設備
。
2.泄漏認定
出現以下情況
,則認定發生了泄漏
:泵
、壓縮機
、攪拌機的軸封等動密封點,泄漏檢測值大於等於2000?mol/mol
;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靜密封點
,泄漏檢測值大於等於500?mol/mol
;密封點滴漏超過3滴/分鍾
。
3.泄漏修複
當發生泄漏時
,要對泄漏源予以標識並及時維修
。首次維修在自發現泄漏之日起5日內
。首次修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擰緊填料螺栓或螺母
、加注潤滑油
、確保在設計壓力和溫度下密封衝洗正常運行
。
(三)工藝過程控製要求
1.含VOCs物料的儲存
、轉移和輸送
(1)物料儲存
含VOCs物料應儲存於密閉容器中
。盛裝含VOCs物料的容器應存放於儲存室內
,或至少設置遮陽擋雨等設施
。
(2)物料轉移和輸送
含VOCs物料應優先采用密閉管道輸送
。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VOCs物料時
,應采用密閉容器
,並在運輸和裝卸期間保持密閉
。
2.以VOCs為原料的物料投加和卸放
(1)含VOCs的液體物料應采用高位槽或計量泵投加
;投加方式采用底部給料或使用浸入管給料
,頂部加料應采用導管貼壁給料
。
(2)采用高位槽或中間罐投加含VOCs的液體物料時
,所置換的廢氣應配置蒸氣平衡係統或廢氣收集係統
。
(3)粉狀物料投料應采用自動計量和投加
,或采用固體投料器密閉投加
,且收集投料尾氣至廢氣收集係統
。
(4)投料和卸(出
、放)料應密閉
,如不能密閉
,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
3.化學反應單元
(1)反應釜的進料口
、出料口
、觀察孔
、設備維護孔以及攪拌口等應保持密閉
。
(2)反應釜進料置換廢氣以及氧化
、氫化
、酯化
、磺化
、鹵化
、烷基化
、酰化
、羧基化
、硝基化等反應尾氣應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
4.分離精製單元
(1)幹燥應采用密閉幹燥設備
,設備排氣孔排放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若未采用密閉設備
,則應在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相關操作
,或者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
(2)固液分離應采用密閉式離心機
、壓濾機等設備
,設備排氣孔排放的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若未采用密閉設備
,則應在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相關操作
,或者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
(3)蒸餾裝置排放的廢氣應經冷凝裝置冷凝
,不凝尾氣應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
(4)萃取
、吸附等裝置排放的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
(5)有機高濃度分離母液應密閉收集
,母液儲槽廢氣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
5.抽真空係統
(1)對無油往複式真空泵
、羅茨真空泵
、液環泵等無泄漏泵
,泵前與泵後應設置氣體冷卻冷凝裝置
。
(2)因工藝需要使用水噴射真空泵和水環真空泵的
,配置循環水冷卻設備和水循環槽(罐)
,水循環槽(罐)密閉
,並排氣至廢氣收集係統。
(3)真空泵排放的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係統
。
(四)其他汙染控製要求
1.廢氣收集
、處理與排放
產生大氣汙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係統和淨化處理裝置
,按表1要求排放
。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
,且不低於15米
,如排氣筒高度低於15米
,按相應標準的50%執行
。
采用燃燒法(含直接燃燒
、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法等)治理VOCs廢氣的
,每套燃燒設施可設置一根VOCs排氣筒
,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廢氣的
,一棟建築一般隻設置一根VOCs排氣筒
。新建項目環評文件中應論述排氣筒數量和高度設置的合理性
。排氣筒要按照《固定源監測技術規範》(HJ/T397)要求設置采樣口和采樣平台
。
2.廢水集輸
、儲存和處理設施
用於集輸
、儲存和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
、惡臭物質的廢水設施應密閉
,產生的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
。
3.檢維修護
用於輸送
、儲存
、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
、惡臭物質的生產設施
,以及水
、大氣
、固體廢物汙染控製設施在檢維修時清掃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
。
(五)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1.產生逸散VOCs的生產或服務活動
,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廢氣經收集係統和(或)處理設施後排放
。密閉設施外任意一點VOCs(非甲烷總烴)
、苯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中的任一種汙染物瞬時排放濃度值大於表1限值要求2倍的
,視同未達到密閉要求
。
2.企業廠區內大氣汙染物監控點VOCs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不可超過10mg/m3
。企業邊界VOCs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不可超過4mg/m3
。
3.經論證確定無法進行密閉的有VOCs逸散生產或服務活動
,可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或其他有效汙染控製措施
。所有產生VOCs的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要密閉
,不應露天和敞開式塗裝
、流平
、幹燥作業(船體等大型工件塗裝及補漆確實不能實施密閉作業的除外
,但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專門分析)
。不能密閉的部位要設置風幕
、軟簾或雙重門等阻隔設施
,減少廢氣排放
。正常生產狀態下
,密閉場所的門窗處於打開狀態或破損視同未達到密閉要求
,需要打開的
,設置雙重門
。
4.揮發性物料輸送(轉移)需采用無泄漏泵
,裝運揮發性物料的容器需加蓋
。漆渣
、更換的VOCs吸附劑以及含油墨
、有機溶劑
、清洗劑的包裝物
、廢棄物等
,產生後馬上密閉
,或存放在不透氣的容器
、包裝袋內
,貯存
、轉移期間保持密閉
。
5.密閉式局部收集的逸散的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