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元旦起實施 重拳出擊抗汙染
來源 : welcome新2登錄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 :2016-11-04
2015年1月1日起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環保法》修訂草案就將正式施行
。
霧霾天氣持續不斷 、水汙染事件頻頻發生 、土壤汙染超標嚴重……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 。作為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 ,《環保法》此次迎來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 。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有哪些新亮點呢 ?
按日計罰上不封頂
2015年元旦起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對企業懲治力度大大加強 ,修訂後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 ,受到罰款處罰 ,被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 ,過去規定是一次性罰款 。但對企業來說 ,如果治理成本高於罰款代價 ,企業就寧交罰款也要排汙 。針對這種情況 ,新《環保法》規定 ,隻要企業違法排汙不達標 ,違法一天就罰一天 ,上不封頂 ,以此督促企業認真治理達標排放 。
企業違法可拘留責任人
新《環保法》規定 ,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相關環保部門可以直接對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的設備進行查封 、扣押 ,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汙單位可以責令限產 、停產整治 。如果企業不予治理汙染 ,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 、通過暗管排汙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 ,新《環保法》引入了拘留處罰 。違反《新環保法》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管部門問責措施嚴厲
新《環保法》在賦予各級政府 、環保部門更大權力的同時 ,也針對監管主體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 。新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 。在第六十八條提出 ,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 、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等8種違法行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造成嚴重後果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同時 ,如果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加強信息公開與民眾參與
新《環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 、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為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
同時 ,新《環保法》還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 ,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 ,樹立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理念 ,及時發現和製止環境違法行為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
霧霾天氣持續不斷 、水汙染事件頻頻發生 、土壤汙染超標嚴重……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 。作為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 ,《環保法》此次迎來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 。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有哪些新亮點呢 ?
按日計罰上不封頂
2015年元旦起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對企業懲治力度大大加強 ,修訂後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 ,受到罰款處罰 ,被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 ,過去規定是一次性罰款 。但對企業來說 ,如果治理成本高於罰款代價 ,企業就寧交罰款也要排汙 。針對這種情況 ,新《環保法》規定 ,隻要企業違法排汙不達標 ,違法一天就罰一天 ,上不封頂 ,以此督促企業認真治理達標排放 。
企業違法可拘留責任人
新《環保法》規定 ,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相關環保部門可以直接對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的設備進行查封 、扣押 ,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汙單位可以責令限產 、停產整治 。如果企業不予治理汙染 ,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 、通過暗管排汙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 ,新《環保法》引入了拘留處罰 。違反《新環保法》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管部門問責措施嚴厲
新《環保法》在賦予各級政府 、環保部門更大權力的同時 ,也針對監管主體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 。新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 。在第六十八條提出 ,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 、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等8種違法行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造成嚴重後果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同時 ,如果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加強信息公開與民眾參與
新《環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 、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為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
同時 ,新《環保法》還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 ,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 ,樹立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理念 ,及時發現和製止環境違法行為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